时间:2021-07-12 18:13:11
一、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二、亏损的处理
一般税务处理:与企业分立、合并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结转相互弥补。
特殊税务处理:企业因企业分立、合并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减税、免税或者缓缴税款;
(二)收购、合并、分立的部分资产或者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重组资产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发生变化;
(四)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符合要求;
(五)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股权。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月)
四、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亏损弥补的计算
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期限最长的国债利率
被分离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金额,可以按照被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离企业将继续予以弥补
五、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1)对于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与资产转让相关的收入或损失;
(2)交易中的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期交易期间相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重组专项税务处理,企业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六、股权和资产划转
同一或多个居民企业的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之间和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应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1)转让方企业和受让方企业均不确认收入。
(2)被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三)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按照其原账面净值计提折旧并扣除。